非法用工主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因承包商垫付免除刑事责任
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关键词】 | 刑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用工主体资格 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雇佣 民工 非法用工主体 工程款 劳动报酬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犯罪构成 垫付 社会危害性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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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科课程】 | 刑法分则 |
| 【知识点】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非法用工 |
| 【教学目标】 | 掌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明确非法用工的概念。 |
| 【裁判机关】 |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
| 【程序类型】 | 刑事公诉一审 |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23日公布(指导案例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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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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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行为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及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即雇佣民工进场施工。其作为非法用工主体,在工程完工,工程发包人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拒不支付民工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支……
2.建设工程承包商在行为人拖欠民工劳动报酬并逃逸的情况下,代为支付劳动报酬。该行为虽然客观上消减了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该行为性质属于垫付,不影响以……
2.建设工程承包商在行为人拖欠民工劳动报酬并逃逸的情况下,代为支付劳动报酬。该行为虽然客观上消减了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该行为性质属于垫付,不影响以……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释评汇注】
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有合法用工资格,又无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个人,承包工程施工项目后违法招工,并在工程验收合格收到工程款后以逃匿的方式拒付工人工资的行为,认定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及不具有合法用工资格是否影响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的影响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不具备合法用工资格不影响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知,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虽然不能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是用工单位,但只要能够认定劳动者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务关系,则可认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是用工主体,依法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需要对非法用工的现象予以区别,对于非法用工中劳动者从事的劳动内容合法,且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或劳务的,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相反,对于从事调查个人隐私、传销、卖淫等非法活动人员,因其行为具有非法性并对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直接损害,政府有关部门不能责令支付报酬,即对从事非法活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予保护。(二)其他单位或个人垫付劳动报酬不影响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在工程发承包关系中,在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逃匿并拒付工资的情形下,经行政有关部门督促、责令支付后,发包方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职责、人道主义、缓解工人情绪等综合情况考虑,通常会向工人垫付被拖欠的劳动报酬。此行为实际上消灭了承包方与劳动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形成了因无因管理行为引起的新债权债务关系。垫付报酬行为在刑法理论层面客观上避免了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权的侵害,消灭了承包方拒不支付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同时也消除了承包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而阻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成立。但在实务操作中是否成立犯罪还要结合垫付报酬的时间因素,在垫付劳动报酬情形中应当以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时间节点。发包方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期限届满前足额垫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劳动报酬取得权未受到实质侵害,则承包方不成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发包方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期限届满后垫付劳动报酬的,垫付行为由于不属于承包人意志以外原因导致其犯罪目的无法实现,同时承包人也是垫付行为的受益人,因此并不能认定构成犯罪未遂,仍应认定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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