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支付工资经行政机关通知仍不予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关键词】 | 刑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经营期间 拖欠工资 数额巨大 逃匿 上访 行政机关 主观故意 客观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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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科课程】 | 刑法分则 |
| 【知识点】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主观故意 客观要件 |
| 【教学目标】 | 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念,掌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 【裁判机关】 |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
| 【程序类型】 | 刑事公诉一审 |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201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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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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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5日,陈联会、雷必容共同出资设立同发针织公司(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陈联会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业务为加工销售针织品。同发针织公司截止至2011年6月,累计拖欠袁祖桃等七十三名职工工资合计144 474元,陈联会一直逃避支付职工工资。同发针织公司的工人为此于2011年7月、8月多次群体上访。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8月10日对陈联会下达了限期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告知书,陈联会仍未支付职工工资。袁祖桃等六十五人于同年9月向另案法院提起诉讼,另案法院判令同发针织公司支付袁祖桃等六十五人工资合计124 311元。判决生效后,同发针织公司仍未支付劳动报酬,袁祖桃等六十五人遂申请强制执行,另案执行法院受理后将同发针织公司遗留在租用场地内的机器设备查封、拍卖,但无人竞买致流拍,执行法院遂进行公告变卖,亦无人购买,且袁祖桃等六十五人不同意以该设备抵偿债务。在此期间,陈联会始终未出现。2014年1月26日,执行法院认为同发针织公司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4年5月22日,陈联会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间,陈联会通过家人向袁祖桃等六十五人支付了所欠的全部工资124 311元。
公诉机关以陈联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以陈联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期间累计拖欠多名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行为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遂因此上访,行政机关为此对行为人作出限期支付拖欠劳动者工资告知书,但行为人仍未支付。可认定行为人既具有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又满足了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要件,故行为人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理评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首先,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明示拒绝支付,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二,表示支付但找借口不予支付,或未表示是否支付但却逃匿,使劳动者无法找到自己的情形。行为人犯罪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其一,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是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二,不支付劳动报酬达到的数额较大,具体而言,达到五千元以上即可认定犯罪。其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期间,累计拖欠数名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行为人一直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为此多次群体上访,相关行政机关遂对行为人作出限期支付拖欠劳动者工资告知书,但行为人未予理会。行为人未表示是否支付,但却逃避支付,使劳动者无处主张债权,据此能够认定行为人具有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同时,行为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巨大,且在相关行政机关作出支付告知书后,行为人仍未予支付,可认定行为人符合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要件。因此,行为人依法构成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
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期间,累计拖欠数名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行为人一直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为此多次群体上访,相关行政机关遂对行为人作出限期支付拖欠劳动者工资告知书,但行为人未予理会。行为人未表示是否支付,但却逃避支付,使劳动者无处主张债权,据此能够认定行为人具有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同时,行为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巨大,且在相关行政机关作出支付告知书后,行为人仍未予支付,可认定行为人符合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要件。因此,行为人依法构成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考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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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2012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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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2014年1月26日 ,开县人民法院经研究后认为,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人数众多,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犯罪,于是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年5月22,陈联会在昆明机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间,陈联会通过家人向袁祖桃等65人支付了所欠的全部工资124311元。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联会。
公诉机关指控陈联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5日,陈联会、雷必容出资设立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从事针织品加工销售业务,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开县。截止2011年6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累计拖欠袁祖桃等73名职工工资共计144474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联会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同年7月、8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职工为此多次群体上访。8月10日,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联会下达了限期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告知书,陈联会未予理会。2011年9月,袁祖桃等65人依法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开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支付袁祖桃等65人工资合计124311元。
由于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袁祖桃等65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开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查封了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遗留在租用场地内的机器设备。经依法评估后,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委托公开拍卖。由于机器设备陈旧,无人竞买,两次降价后流拍。开县人民法院对以上设备进行公告变卖,亦无人购买,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该设备抵偿债务。期间,陈联会始终不予露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联会将没有到法院起诉的另外8名职工的19313元劳动报酬也支付完毕。考虑到陈联会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行动,一审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判决:
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轻判处陈联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