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制作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李……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关键词】 | 刑事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印制资格 注册商标 刑事责任能力 直接故意 销售数量 销售金额 情节特别严重 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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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刑法分则 |
【知识点】 |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犯罪构成 犯罪情节 |
【教学目标】 | 掌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概念,明确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构成。 |
【裁判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刑事公诉二审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4月2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