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未经商标专有权人许可伪造商标标识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李……宝、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关键词】 | 刑事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注册商标 专有权人 许可 印制 销售 商标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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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课程】 | 刑法分则 |
【知识点】 |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教学目标】 | 掌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概念,明确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特征。 |
【裁判机关】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程序类型】 | 刑事公诉二审 |
【案例效力】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七起全区法院2012~2014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百一十四条,内容没有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