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生效裁定但拒不履行的行为属情节严重的情形
罗小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关键词】 | 刑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执行能力 情节严重 |
|---|---|
| 【学科课程】 | 刑法分则 |
| 【知识点】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情节严重 认定 |
| 【教学目标】 | 掌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含义及犯罪构成,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 |
| 【裁判机关】 |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
| 【程序类型】 | 刑事自诉一审 |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二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201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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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罗小荣不符一审法院对周来女诉罗小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罗小荣赔偿周来女医疗费等共计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罗小荣未履行义务,周来女于2012年7月12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并向罗小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罗小荣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对罗小荣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罗小荣支付了10 000元的执行款。罗小荣有一栋三层楼高、占地面积150平方米的住房。后又新建占地面积200平方米的房子一栋。
周来女以罗小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罗小荣的刑事责任。
周来女以罗小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罗小荣的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
被告人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定,但拒绝履行支付义务。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后,被告人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对剩余赔偿义务仍拒不执行,这种情况,被执行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裁判要旨】
对于生效的判决、裁定,被告人有执行能力,因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中约定的支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拒不执行,执行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后,被告人亲属才履行部分义务。向法院作出书面保证后仍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与被害人签订和解协议,并主动履行义务,自诉人出具谅解书,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具备以下要件:1.主体要件: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即在判决、裁定中规定应该履行义务的人。2.主观要件:故意,即被告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故意拒不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已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申报财产状况,被告人仍不履行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的,可认定被告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3.客体要件:执行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妨害司法执行。4.客观要件:被告人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有拒绝执行的行为。被告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不履行执行义务,具有积极抢走执行标的,围攻执行人员,转移可供执行财产,或自始至终无视生效判决及执行通知书,以消极的态度拒绝执行的行为的,应认定有拒绝执行的行为。其次,被告人必须有能力执行。最后,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1.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告人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中对被害人的赔偿义务,在自诉人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拒不履行,执行法院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后其亲属才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被告人有两栋房产,其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但拒不履行对自诉人的支付义务。自诉人以被告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提起自诉。被告人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其主观上是故意的拒不执行。无视执行法院送法的执行通知书,法院对其作出了司法拘留的决定后,被告人亲属仅履行了部分义务。被告人先有住房一套,之后又新建住房一套,其有能力履行支付义务,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应认定为其有能力执行且有拒接执行的行为。被告人有能力履行,但自始至终不履行支付赔偿的义务,其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综上,被告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刑事拘留期间,主动与自诉人签订和解协议,支付了剩余赔偿款,自诉人出具谅解书,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应依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中对被害人的赔偿义务,在自诉人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拒不履行,执行法院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后其亲属才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被告人有两栋房产,其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但拒不履行对自诉人的支付义务。自诉人以被告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提起自诉。被告人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其主观上是故意的拒不执行。无视执行法院送法的执行通知书,法院对其作出了司法拘留的决定后,被告人亲属仅履行了部分义务。被告人先有住房一套,之后又新建住房一套,其有能力履行支付义务,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应认定为其有能力执行且有拒接执行的行为。被告人有能力履行,但自始至终不履行支付赔偿的义务,其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综上,被告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刑事拘留期间,主动与自诉人签订和解协议,支付了剩余赔偿款,自诉人出具谅解书,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应依可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类案例】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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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2015年8月12日 ,于都县人民法院对罗小荣一案作出判决,认为罗小荣有能力执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罗小荣在2014年被法院司法拘留并出具保证书后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有不良影响,故不予适用缓刑。结合罗小荣归案后与周来女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对方谅解,以及罗小荣的认罪、悔罪表现,判处罗小荣拘役五个月。宣判后,罗小荣表示服判,未上诉。
《刑事判决书》
自诉人:周来女
被告人:罗小荣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周来女诉罗小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罗小荣不服,上诉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罗小荣赔偿周来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罗小荣未履行义务,周来女于2012年7月12日向于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于都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罗小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罗小荣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其余义务,于都县人民法院遂对罗小荣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罗小荣亲属次日便支付了10000元的执行款。
法院查明,罗小荣于2003年建有一栋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左右、三层楼高的房子并居住其中。2014年8月起,又新建一栋占地面积200余平方米的房子。2015年7月7日,罗小荣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罗小荣亲属与周来女签订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周来女赔偿费用115000元,周来女出具谅解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