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且如实供述情节轻微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
廖长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关键词】 |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拒不执行 判决 裁定 执行能力 如实供述 情节轻微 免于刑事处罚 |
|---|---|
| 【学科课程】 | 刑法分则 |
| 【知识点】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情节轻微 免于刑事处罚 |
| 【教学目标】 | 掌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
| 【裁判机关】 |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
| 【程序类型】 | 刑事自诉一审 |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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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因徐加顺与廖长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确认廖长年等人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给徐加顺的调解书。因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廖长年等人仍未主动偿还借款及利息,徐加顺遂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2015年10月23日,执行法院向廖长年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要求廖长年将其名下车牌号为闽GS0356的轿车立即交付执行法院。经查明,廖长年拥有未办理产权的自建房一幢;店面房四间,用于长年出租,每月租金2 600元;2014年村里发放补贴1.584万元。因廖长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加顺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向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15年11月26日,徐加顺以廖长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提起自诉。
2015年11月26日,徐加顺以廖长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提起自诉。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向行为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行为人拒不交付执行裁定指定的财物,且经查明,行为人拥有自建房一栋,门面房四间已用于出租,于2014年村里发放补贴1.584万元,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当事人原谅。因行为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仍不履行交付执行裁定指定的财物,且有能力执行,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但行为人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对方原谅,属于免除刑罚的酌定情形。故行为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免除刑事处罚。
【法理评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有四方面:第一,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法律文书而拒绝执行,主观具有故意。第二,行为人是有义务执行的当事人或者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个人。第三,行为人拒不执行的行为侵犯的是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法律文书,亦应包括经当事人协议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第四,行为人应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可知,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其中,从重、从轻、加重、减轻和免除处罚的酌定情节如下:第一,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二,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三,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3.个人贪污数额在,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预备犯。第五,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2.未遂犯。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4.自首的。5.有立功表现的。6.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因行为人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中确定的还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且其名下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但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当事人的谅解,符合量刑的酌定情节中可以免除处罚的犯罪较轻且自首的情节。综上,行为人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应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且行为人符合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应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可知,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其中,从重、从轻、加重、减轻和免除处罚的酌定情节如下:第一,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二,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三,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3.个人贪污数额在,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预备犯。第五,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2.未遂犯。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4.自首的。5.有立功表现的。6.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因行为人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中确定的还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且其名下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但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当事人的谅解,符合量刑的酌定情节中可以免除处罚的犯罪较轻且自首的情节。综上,行为人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应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且行为人符合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应免于刑事处罚。
【同类案例】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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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自诉人:徐加顺。
被告人:廖长年。
将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因徐加顺与廖长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将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廖长年等人向徐加顺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廖长年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徐加顺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为执行该调解书下达了执行裁定,并于2015年10月23日向廖长年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廖长年将其名下车牌号为闽GS0356的轿车立即交付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另查明,廖长年居住于未办理产权的一幢自建房中,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将乐县的一处4间店面房长年出租,每月租金2 600元,其村里2014年向其发放补贴1.584万元。因廖长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加顺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向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2015年11月26日,徐加顺以廖长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将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将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长年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交付执行裁定指定交付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廖长年与自诉人徐加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廖长年每月返还徐加顺2 500元,取得了徐加顺的谅解。鉴于廖长年能如实供述拒执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综上,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长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