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躲避执行且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蒋红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关键词】 | 刑事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主观故意 执行能力 转移财产 躲避执行 如实供述 从轻处罚 缓刑 |
|---|---|
| 【学科课程】 | 刑法分则 |
| 【知识点】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主观故意 从轻处罚 |
| 【教学目标】 | 掌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
| 【裁判机关】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程序类型】 | 刑事公诉一审 |
| 【案例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依法审理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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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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