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中的举证责任研究
沈宏兵   复旦大学硕士论文     2011年10月
 
摘  要
计算机软件一般由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其侵权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相比,具有隐蔽性和侵权行为多样性等特点,原告一般难以获取被告侵权的直接证据。目前,法院在审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时,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多机械地使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而概念与其表达同一原则、反向工程等权利限制又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这往往带来对原告不利的审判结果。所以,法院如果机械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则来处理软件侵权案件,则无法有效保护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被告是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等,则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其它类型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在符合了一定条件后,可以采取举证责任转移的方式来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承担这种转移的举证责任或举证不能,则可以依据经验法则直接推定被告侵权成立。
 
目  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相关基本理论
第一节 计算机软件及其法律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二、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第二节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特殊性
一、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特征和归责原则
一、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特征
二、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第二章 中美两国依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司法实践
第一节 我国依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司法实践
一、原告奥迪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赛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二、笔者代理的一起计算机软件侵权案
第二节 美国依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司法实践
一、Apple公司诉Franklin公司案
二、Whelan公司诉Jaslow公司案
三、Computer Associates International公司诉Altai公司案
第三章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分析
“谁主张、谁举证”
“谁起诉、谁举证”
二、权利限制对原告举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节 美国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析
第四章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中的举证责任思考
第一节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中的被告的举证责任
一、 举证责任理论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传统学说理论
三、 运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传统学说理论对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中的举证责任分析
四、 举证责任分配的新学说理论
五、 运用举证责任分配的新学说理论对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中的举证责任分析
第二节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一、 举证责任倒置理论
二、 举证责任倒置在计算机侵权案中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中的举证责任转移的适用
一、 举证责任转移理论
二、 举证责任转移在计算机侵权案中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四节 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中的推定的适用
一、 推定理论
二、 推定在计算机侵权案中适用的法律依据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