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码 】 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裁量 (S080906022)
【 案号 】 【 罪名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判期 】
多次介绍卖淫并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属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
杜义权、刘箴芳、叶X、徐XX、刘X、秦XX、王X、陆X介绍卖淫案
审判规则
【 规力 】  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单独或伙同同案犯多次介绍他人卖淫,被介绍卖淫者大多数为未成年人,其中包括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行为人故意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促成卖淫行为,其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符合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因行为人存在多次介绍卖淫及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犯罪情节,故应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以介绍卖淫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关词 】
刑事 介绍卖淫 刑事责任能力 未成年人 幼女 牵线搭桥 卖淫行为 社会管理秩序 构成要件 犯罪情节 情节严重
【 基情 】
  刘箴芳、杜义权、叶X、徐XX、刘X、秦XX、王X、陆X于2012年暑假期间至2013年4月底,单独或交叉结伙,多次将周X、朱X、徐X、王X甲、沈X、陈X、陆X乙、黄X、庄X、李X、卢X等十一人介绍给嫖娼人卖淫,并在联系后将上述人员带至酒店、宾馆或嫖娼人住处等场所。刘箴芳、徐XX、刘X均介绍卖淫八次,叶X介绍卖淫十次,杜义权介绍卖淫四次,秦XX介绍卖淫二次,陆X、王X介绍卖淫一次。经查,被介绍卖淫的人员中,除卢X外,其他人均系未成年人,其中周X、朱X未满十四周岁。介绍卖淫的人员中,除刘箴芳、杜义权已成年外,其他人员均系未成年人。
  公诉机关以刘箴芳、杜义权、叶X、徐XX、刘X、秦XX、王X、陆X犯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
【 争点 】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单独或伙同同案犯多次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最终促成卖淫行为,卖淫者中包括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若构成介绍卖淫罪,是否属于犯罪情节严重。
【 审果 】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箴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杜义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叶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徐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刘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秦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陆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杜义权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审判规则评析 】
  介绍卖淫罪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本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的客体系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系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此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或追求此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认定介绍卖淫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多次介绍他人卖淫、被介绍卖淫对象是否为未成年人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规定,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多名行为人单独或交叉结伙多次实施介绍卖淫行为。其中,被害人大多为未成年人,其中还包括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多名行为人中多数为未成年人。多名行为人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明知其实施的介绍卖淫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故意。多名行为人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使卖淫活动得以实现,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法构成介绍卖淫罪。其中,部分行为人多次实施介绍卖淫行为,且存在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情节,应认定其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适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效力与冲突规避 】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 同例 】   (4)
  1.容留卖淫无恶劣情节仅构成容留卖淫罪的一般情节 —— 钟……明容留卖淫案
  2.容留一人卖淫三次不属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 —— 徐……介绍卖淫,任……容留卖淫案
  3.介绍卖淫行为次数较少且无恶劣影响不应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 —— 聂姣莲介绍卖淫案
  4.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 王志余、秦群英容留卖淫案
【 案息 】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15年5月28日)
【部门体系】 刑法分则 【检码】 P1017+8357ZJHZ++0414B
【审理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
【审理法官】
【公诉机关】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原 审 被 告 人】 刘箴芳 叶X 徐XX 刘X 秦XX 王X 陆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裁定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义权。
被告人:刘箴芳。
被告人:叶X
被告人:徐XX
被告人:刘X
被告人:秦XX
被告人:王X
被告人:陆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箴芳、杜义权、叶X、徐XX、刘X、秦XX、王X、陆X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义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暑假期间至20134月底,被告人刘箴芳、杜义权、叶X、徐XX、刘X、秦XX、王X、陆X等八人,单独或交叉结伙,通过电话与嫖娼人约定之后,先后多次将周X、朱X、徐X、王X甲、沈X、陈X、陆X乙、黄X、庄X、李X、卢X等十一人(除卢某外,其他被介绍人均未成年,周X、朱X未满14周岁)带至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梅溪镇的多家酒店、宾馆或嫖娼人的住处等场所,介绍卖淫,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中,刘箴芳介绍卖淫8次,叶X介绍卖淫10次,徐XX介绍卖淫8次,刘X介绍卖淫8次,杜义权介绍卖淫4次,秦XX介绍卖淫2次,陆某介绍卖淫1次,王X介绍卖淫1次。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箴芳、杜义权、叶X、徐XX、刘X、秦XX、王X、陆某犯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其中刘箴芳、杜义权、叶X、徐XX、刘X多次介绍他人卖淫,且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鉴于杜义权有介绍卖淫的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叶X、徐XX、刘X、秦XX、王X、陆某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刘箴芳、杜义权、叶X、徐XX、刘X、秦XX、王X、陆某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介绍卖淫罪对刘箴芳、杜义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叶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徐XX、刘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秦XX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王X、陆某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杜义权提出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