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码 】 执行法·执行救济·执行异议·启动方式·参与分配异议 (P06010303)
【 案号 】 (2010)松民二(商)初字第275号 【 案由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判期 】 Fri Jun 11 08:00:00 CST 2010
出资不实股东的债权受偿顺位次于外部债权人
沙港公司诉茸城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审判规则
【 规力 】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在公司外部债权人申请执行生效裁判过程中,执行法院因公司被注销而将对公司出资不实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扣划其款项。之后,出资不实的股东基于其对公司享有债权,且经生效判决确认申请执行。在公司外部债权人与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均享有债权的情况下,借鉴“衡平居次原则”可知,若该股东与公司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则有违公平,因此,该股东无权就其因出资不实而被扣划的款项参与分配。 
【 关词 】
民事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债权人 生效判决 强制执行 公司注销 股东 出资不实 追加 被执行人 衡平居次原则 受偿顺位
【 基情 】
  松江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75号民事判决[(2010)松民二(商)初字第275号],判令茸城公司支付沙港公司货款及利息损失。该案的执行程序因未查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终结。沙港公司于茸城公司被注销后申请恢复执行,松江法院裁定恢复执行的同时将茸城公司的股东开天公司及七名自然人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上述主体中存在出资不实的股东。追加被执行人后,松江法院扣划开天公司及四名自然人股东款项共696 505.68元。嗣后开天公司向松江法院提起两个民事诉讼,案号分别为1436号案[(2012)松民二(商)初字第1436号案]和2084号案[(2012)松民三(民)初字第2084号案],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茸城公司的八名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茸城公司的借款及利息、房屋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两个案件的判决均已生效,并均已进入执行程序。
  松江法院执行局于2013年2月27日向沙港公司送达《被执行人茸城公司追加股东执行款分配方案表》,将三个案件合并,确定执行款696 505.68元在先行发还三案诉讼费用后,余款按31.825%同比例分配,今后继续执行到款项再行分配处理。沙港公司收到《被执行人茸城公司追加股东执行款分配方案表》后,提出异议,其向松江法院提交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书》中指出,开天公司不能就其因出资不到位而被扣划的款项参与分配,其不认可分配方案未将逾期付款双倍利息纳入执行标的。开天公司反对沙港公司提出的异议,要求按原定方案分配。
  沙港公司以开天公司不能就其因出资不到位而被扣划的款项参与分配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执行款中的45万元先由本公司受偿,并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纳入执行标的。
【 争点 】
公司的外部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在公司被注销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追加对公司出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扣划股东款项,但该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的,其可否就其因出资不到位而被扣划的款项参与分配。
【 审果 】
  一审法院判决:696 505.68元执行款中的45万元先由原告沙港公司受偿,余款再按比例进行分配;执行标的包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审判规则评析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上述规定系对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财产的依据。在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据此,在执行程序中,出资不实的股东因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而被扣划款项,但其同时对公司享有债权,能否以其对于公司享有的债权与公司以外的债权人就其被划扣的款项进行分配。对于该问题,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借鉴“衡平居次原则”。“衡平居次原则”指在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关联企业中,为了保障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免受控股公司的不法侵害,法律规定,在从属公司进行清算、和解和重整等程序中,根据控制股东是否存在不公平行为,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劣后于其他债权人或者优先于股东受偿的原则。该原则系根据股东控股是否存在不公平行为,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劣于其他债权人或优先股股东受偿的原则。借鉴该原则可知,若允许出资不实的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公司以外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则对公司以外债权人不公平,有违公平原则,亦不能体现法律对出资不实股东处以的法律责任。综上,股东因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被扣划款项后,不能与公司以外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
  衡平居次原则指在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关联企业中,为了保障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免受控股公司的不法侵害,法律规定,在从属公司进行清算、和解和重整等程序中,根据控制股东是否存在不公平行为,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劣后于其他债权人或者优先于股东受偿的原则。该原则系根据股东控股是否存在不公平行为,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劣于其他债权人或优先股股东受偿的原则。借鉴该原则可知,若允许出资不实的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公司以外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则对公司以外债权人不公平,有违公平原则,亦不能体现法律对出资不实股东处以的法律责任。故此,股东因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被扣划款项后,不能与公司以外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
  公司的外部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被注销后,执行法院追加对公司出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扣划股东款项。此后公司其中一名出资不实的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已经判决,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在此情况下,公司的外部债权人与出资不实的股东均对公司享有债权。借鉴衡平居次原则可知,允许出资不实的股东与公司以外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则有违公平原则,故出资不实的股东不能就其因出资不到位而被扣划的款项参与分配。
【 效力与冲突规避 】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 释注 】
  在司法实践中,移植借鉴美国的“深石原则”,即“衡平居次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适用该原则时应当重点审查股东对其所控制的从属公司是否存在“不公正行为”,主要包括:从属公司资本明显不足、控制公司管理违反受信义务、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资产混同或不当转移、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独立人格。(二)虽然我国《公司法》确定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秉持严格审查、例外适用的原则,对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的救济,而“深石原则”适用的情况是股东出资不实,其能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相衔接,更好的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的权益。但在我国,“深石原则”更多的是具有由借鉴、示范作用,不能扩大适用。(三)适用“深石原则”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给予必要的合理限制。如认定股东受偿顺位次于外部债权人应以其不实出资的范围为限,在此范围之外,股东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相同。
【 案息 】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四起肇事者拒不赔付获刑典型案例(2015年3月31日)
【部门体系】 执行法学 【检码】 B0310424++SH++SJ0314B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审理法官】
【原告】 沙港公司 【被告】 茸城公司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原告:沙港公司。
被告:茸城公司。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611日,松江法院作出(2010)松民二(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茸城公司应当向沙港公司支付货款以及相应利息损失。275号案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因未查实茸城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执行。茸城公司被注销后,沙港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松江法院裁定恢复执行,并追加茸城公司股东开天公司及7名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各自出资不实范围内向沙港公司承担责任,扣划到开天公司和4个自然人股东款项共计696 505.68元(包括开天公司出资不足的45万元)。2012718日,该院分别立案受理由开天公司提起的两个诉讼:(2012)松民二(商)初字第1436号案和(2012)松民三(民)初字第2084号案,开天公司要求茸城公司8个股东在各自出资不实范围内对茸城公司欠付开天公司借款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房屋租金以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两案判决生效后均进入执行程序。
2013227日,沙港公司收到松江法院执行局送达的《被执行人茸城公司追加股东执行款分配方案表》。分配方案表将上述三案合并,确定执行款696 505.68元在先行发还三案诉讼费用后,余款再按31.825%同比例分配,今后继续执行到款项再行分配处理。沙港公司后向松江法院提交《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书》,认为开天公司不能就其因出资不到位而被扣划的款项参与分配,且对分配方案未将逾期付款双倍利息纳入执行标的不予认可开天公司对沙港公司上述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按原定方案分配。松江法院将此函告沙港公司,2013427日,松江法院依法受理原告沙港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
另查明,上述三案裁判文书认定了茸城公司股东各自应缴注册资本金数额和实缴数额的情况。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是一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围绕相关执行分配方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针对开天公司出资不实而被法院扣划的45万元,开天公司能否以对公司也享有债权为由与沙港公司共同分配该部分执行款;二是执行标的是否应包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公司法律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开天公司因出资不实而被扣划的45万元应首先补足茸城公司责任资产向作为公司外部的债权人原告沙港公司进行清偿。开天公司以其对茸城公司也享有债权要求参与其自身被扣划款项的分配,对公司外部债权人是不公平的,也与公司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相悖。696 505.68元执行款中的45万元应先由原告受偿,余款再按比例进行分配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相关275号案、1436号案、2084号案民事判决书均判令如债务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金钱债务的,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对原告沙港公司关于执行标的应包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的主张,予以采纳。原被告双方均对各自主张的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明确了计算方式,原告沙港公司对系争执行分配方案所提主张基本成立,法院依法予以调整。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