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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重庆
[ 判院 ]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Aug 11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渝0241民初4024号 [ 审官 ] 杨林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重庆欧尼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41民初402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 付依祥,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人,住该区。

原告: 刘德国,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重庆市奉节县人,住该县。

被告:重庆欧尼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正舟路(南)1277号5幢104。

法定代表人:王廷学,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村71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平。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宋津喜。

原告付依祥、刘德国与被告重庆欧尼斯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付依祥、刘德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付依祥、刘德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杨 林

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曾露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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