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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重庆
[ 判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Aug 0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 审官 ] 史春亚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重庆德地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重庆天纬渝盛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17)渝0113民初993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德地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54837850C。

法定代表人:冷荣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重庆德地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政府大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220535108。

法定代表人:何伟。

原告重庆德地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与被告重庆天纬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德地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德地沥青混凝土搅拌站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德地沥青混凝土搅拌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6元,减半收取计2628元,由原告重庆德地沥青混凝土搅拌站负担。

审 判 员 史春亚

二○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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