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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重庆
[ 判院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Aug 07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 审官 ] 杨生全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国辉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35民初371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6号3栋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61402658。

法定代表人:鲜佳兵,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贵群,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刘国辉,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生全

二○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谭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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