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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重庆
[ 判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Aug 15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渝0113民初9028号 [ 审官 ] 刘漫红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况力彬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3民初9028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界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龙洲湾店,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5号1幢负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3YFK1Q。

负责人:赖黠,店长

被告:海宁格姆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许村镇景许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327876055F。

法定代表人:傅旭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界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龙洲湾店、海宁格姆斯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况力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刘漫红

二○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秉文

书 记 员张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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