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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重庆
[ 判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Aug 17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渝0113民初10454号 [ 审官 ] 刘漫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3民初1045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长玉,女,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被告:罗庆川,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玉与被告罗庆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玉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长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6元,由原告李长玉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漫 红

二○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雅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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