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41民初397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 杨再勇,男,土家族,1952年2月24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秀山县平凯街道凤栖居委会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96556065C。
法定代表人:郭龙,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万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高新区渝州路79号新科楼4层17号;注册号500105000078368。
法定代表人:张天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格美斯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体育中心F-8地块2幢1单元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84637192。
法人代表人:徐平,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郭龙,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张天智,男,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告:刘林,男,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徐平,女,汉族,1976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坪支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868504。
法定代表人:陈科,公司负责人。
原告杨再勇与被告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万基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格美斯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郭龙、张天智、刘林、徐平、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坪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再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再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杨 林
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曾露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