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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山西
[ 判院 ] [ 判期 ] Mon Mar 1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晋0729执94号 [ 审官 ] 杨福太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山西正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灵石县永恒煤化有限公司、灵石县兆丰神岭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729执94号
请执行人山西正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水西门街44号1幢西单元42号。
法定代表人:童忠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灵石县永恒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石县两渡镇张村。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灵石县兆丰神岭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石县两渡镇张村。
法定代表人:王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3月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灵石县永恒煤化有限公司、灵石县兆丰神岭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存款5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福太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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