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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云南
[ 判院 ]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Mar 14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云0423执120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张士华
 
张士华与张显运、张显坤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423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张士华,男,1931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海县。
被执行人张显运,男,现年58岁,汉族,农民,住通海县。
被执行人张显坤,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海县。
申请人张士华与被执行人张显运、张显坤赡养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第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士华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显运、张显坤每人应给付申请人张士华2017年度抚养费人民币17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5元,每人合计人民币1725元。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显运、张显坤已将2017年度抚养费每人人民币1700元,两人共计人民币3400元,本案执行费每人25元,两人共计50元,合计人民币3450元,自愿履行完毕。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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