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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Mar 10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川1304执270号 [ 审官 ] 唐宇、朱智勇、赵祥松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王建林
 
王健林与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304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林,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XX市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德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健林与被执行人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被执行人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对执行依据(2015)嘉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建林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宇
审判员 朱智勇
审判员 赵祥松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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