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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云南
[ 判院 ]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09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云0524民初837号 [ 审官 ] 杨洪安、杨景艳、杨中学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李孟如
 
李孟如与董恩明、罗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查封裁定书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524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李孟如,男,1972年3月4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施甸县酒房乡摆田村民委员会摆乍四组9号。身份证号:533022197203041416。
被执行人董恩明,男,1973年11月28生,住昌宁县。
被执行人罗燕,女,1976年1月28生,住昌宁县。
申请执行人李孟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524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恩明、罗燕给付施工费人民币4529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35元、执行费5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燕已到本院交纳全部案件执行款。因本案在案件审理阶段,曾对登记在罗燕名下号牌为云ML6337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进行了查封,现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罗燕名下号牌为云ML6337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洪安
审判员杨景艳
审判员杨中学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杨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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