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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云南
[ 判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15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云0114执979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钱斌
 
申请执行人钱斌与被执行人毛永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14执979号
申请执行人钱斌,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生,云南省普洱市人。
被执行人毛永宁,女,汉族,1947年12月28日生,昆明市盘龙区,。
申请执行人钱斌与被执行人毛永宁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毛永宁应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昆明市呈贡区洛龙街道办事处风华俊园5幢14层1405号房屋(房产证号:CG201408184)。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强制执行,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4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何明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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