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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西
[ 判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Mar 1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桂0328执恢32号 [ 审官 ] 杨革、蒙桂笙、张一涛
[ 代所 ] [ 代师 ] 刘海山、赵玉成
[ 当人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胜各族自治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胜各族自治县支行、蒙春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XX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328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胜各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
法定代表人:刘继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山,该行三农工作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赵玉成,该行三农工作组副组长。
被执行人:蒙春柳。
被执行人:蒙曙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胜各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蒙春柳、蒙曙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胜各族自治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革
审判员 蒙桂笙
审判员 张一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令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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