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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云南
[ 判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15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云0114执1098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吕正全
 
吕正全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14执1098号
申请执行人吕正全,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玉溪市通海县人。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
责任人任昭洁,职务:经理。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塘双路205号二楼。
关于申请执行人吕正全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827.00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4执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何明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毛晟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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