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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云南
[ 判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15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云0114执恢11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朱贵鸿
 
申请执行人朱贵鸿与被执行人云南文斌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14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朱贵鸿,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生,昆明市呈贡区人。
被执行人云南文斌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昆明市富民县款庄镇人民政府办公楼1栋10号。
申请执行人朱贵鸿与被执行人云南文斌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6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文斌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费。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7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云0114执恢11号案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樊则志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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