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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广西
[ 判院 ] [ 判期 ] Tue Mar 07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5)岑民初字第740号 [ 审官 ] 谢文达、严雪珍、覃石金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黄勇波
 
黄勇波、严列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XX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481执1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黄勇波,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
被执行人:严列湛,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
被执行人:黄翠萍,女,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
本院在执行黄勇波与严列湛、黄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勇波根据(2015)岑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严列湛、黄翠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返还预交的诉讼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63元。经过”四查”、”两查”,未发现严列湛、黄翠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依法将执行人严列湛、黄翠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黄勇波的债权暂未得到实现,经询问申请执行人黄勇波的意见,黄勇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谢文达
审 判 员严雪珍
代理审判员覃石金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林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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