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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云南
[ 判院 ]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Mar 14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云0423执恢6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李明
[ 当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支行与何易鸿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423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支行。住所地:通海县。
代表人刘晓东,任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支行信贷员,住通海县。
被执行人何易鸿,住通海县。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支行与何易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5)通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支行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易鸿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支行借款253947.16元及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其中,2015年8月8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24日的利息为5396.28元,2015年11月25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9.825%计付);还应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600元及执行费3790元。因被执行人何易鸿用于抵押的房产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需要时间等待,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于2016年9月2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何易鸿用于抵押的房产被红塔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从拍卖款中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支行借款本金253947.16元、偿还利息19401.48元、偿还罚息3296.79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钱 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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