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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国家赔偿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海南
[ 判院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Dec 21 08:00:00 CST 2016
[ 案号 ] (2016)琼行赔终27号 [ 审官 ] 聂海波、王华、李贝
[ 代所 ]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胡亚龙
[ 当人 ] 王庆锋、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王庆锋与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琼行赔终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锋,男,汉族,1969年7月26日出生,现暂住美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海口市海府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韩英伟,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民生,该委员会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胡亚龙,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庆锋因诉被上诉人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计委)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琼01行赔初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2月7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王庆锋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应以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基础。鉴于王庆锋提起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裁定驳回了王庆锋的起诉,故行政赔偿案件亦应裁定驳回王庆锋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王庆锋的起诉。王庆锋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王庆锋在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时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而就该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王庆锋的起诉,王庆锋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因而王庆锋的行政赔偿请求不具备赔偿的前提和基础,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王庆锋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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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聂海波
审 判 员 王 华
审 判 员 李 贝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滕生虎
书 记 员 李励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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