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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山西
[ 判院 ]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2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 审官 ] 石义莲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原告师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227民初216号
原告:师某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师某某原、被告已经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7年3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
审判员石义莲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崔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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