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Sat Apr 20 21:19:27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Mar 20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 审官 ] 黄谨铭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柳其明、林春成
 
柳其明与林春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402民初3627号
原告:柳其明,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
被告:林春成,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
原告柳其明与被告林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其明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其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8元,由被告林春成负担。
审判员黄谨铭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丽敏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