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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贵州
[ 判院 ] [ 判期 ] Tue Mar 21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 审官 ] 杨德华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守信
 
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守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2627民初402号
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柱县凤城镇锦绣花园。
法定代表人舒晓强,总经理。
被告李守信,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住天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守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高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德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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