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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山西
[ 判院 ]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15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晋0302民初103号 [ 审官 ] 邓捷
[ 代所 ] 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山西博乾律师事务所 [ 代师 ] 王君生、韩丽强
[ 当人 ] 吕渊博、李权
 
原告吕渊博与被告李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302民初103号
原告吕渊博,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王君生,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权,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韩丽强,山西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荣香(系被告母亲),195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
原告吕渊博与被告李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吕渊博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渊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吕渊博负担。
审 判 长邓 捷
人民陪审员赵爱平
人民陪审员杨彩虹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辛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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