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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陕西
[ 判院 ]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Mar 24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陕06民终556号 [ 审官 ] 赵延慧、侯丽媛、李欣南
[ 代所 ] [ 代师 ] 代生东
[ 当人 ] 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洁
 
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洁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6民终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电子正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洁。
委托代理人代生东,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热电厂职工,住址同上。
上诉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洁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8元,由上诉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赵延慧
代理审判员侯丽媛
代理审判员李欣南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樊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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