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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辽宁
[ 判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Mar 24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辽0283民申4号 [ 审官 ] 于大川、白晶、王琪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董某与荷花山镇万亿村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XX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283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董某,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庄河市荷花山镇万亿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男。
再审申请人董某因与被申请人庄河市荷花山镇万亿村民委员会、王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283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董某于2017年3月6日以其已经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董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于大川
审 判 员白 晶
代理审判员王 琪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魏晓文
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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