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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陕西
[ 判院 ]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陕0322民初2076号 [ 审官 ] 刘成尧、乔静平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张文兵、罗杰、史德平
 
张文兵与罗杰、史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XX省XX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322民初2076号
原告:张文兵,男,居民。
被告:罗杰,男,农民。
被告:史德平,男,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兵诉被告罗杰、史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兵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杰、史德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文兵撤回对被告罗杰、史德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文兵负担。
审 判 长刘成尧
审 判 员乔静平
人民陪审员杜启科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李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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