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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天津
[ 判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津0101民初1148号 [ 审官 ] 周军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赵敏灵、中原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赵敏灵与中原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1民初1148号
原告:赵敏灵,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中原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泉。
原告赵敏灵诉被告中原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赵敏灵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敏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敏灵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计141.5元,由原告赵敏灵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晙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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