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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新疆
[ 判院 ]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兵0202民初50号 [ 审官 ] 伍威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陈江、张X广
 
陈江与张X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兵0202民初50号
原告:陈江,男,汉族,1967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建,新疆乌鲁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广,男,汉族,1989年出生。
原告陈江与被告张X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陈江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江负担。
审判员 伍 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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