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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山西
[ 判院 ]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15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晋0321民初243号 [ 审官 ] 赵彦敏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XX
 
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321民初243号
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芬,职务:经理。
被告:刘XX,男,汉族,现住平定县。
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泉市益民公用事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彦敏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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