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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事裁判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新疆
[ 判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Mar 21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6)兵0501民初741号 [ 审官 ] 穆爱萍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廖辉、廖家东
 
刘昌喜与廖辉身体权纠纷案补正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兵0501民初741号
本院2017年2月8日对原告刘昌喜与被告廖辉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兵0501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判决书中廖辉的名字有误,故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一页第五行至第七行:
被告:廖辉,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第五师八十四团。
现补正为:
被告:廖家东(又名廖辉),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第五师八十四团。
原判决书第三页第三行:
一切后果将由张怀军、廖军加倍支付。
现补正为:
一切后果将由张怀军、廖辉加倍支付。
除原判决书第三页第三行出现的廖辉外,原判决书第一页第八行至第四页第二行出现的廖辉,现均补正为廖家东。
审判员穆爱萍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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