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Fri Mar 29 18:23:52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Mar 22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闽0402民初5号 [ 审官 ] 陈奕光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王雪晖、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雪晖与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402民初5号
原告:王雪晖,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
被告: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曾丽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莺,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雪晖与被告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王雪晖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雪晖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雪晖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王雪晖负担。
审判员陈奕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陆 彤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