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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 判期 ] Mon Mar 06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 审官 ] 蔡立军、林丽、游绍群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新疆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丽娜、新疆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宁与陈福和、倪孔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兵08民终10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北泉镇北泉路120-5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爱勇,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德宝,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娜,女,1980年7月25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琴,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宁,男,汉族,1968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琴,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孔端,男,1956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建,新疆天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福和,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浦东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江,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张丽娜、上诉人XX宁因与被上诉人倪孔端、原审被告陈福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民初5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张丽娜、XX宁于2017年2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丽娜、XX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准许上诉人张丽娜、XX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660元(上诉人新疆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79560元,上诉人张丽娜、XX宁预交100元),减半收取39830元,由上诉人新疆金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780元,上诉人张丽娜、XX宁负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蔡立军
代理审判员林 丽
代理审判员游绍群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常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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