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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山西
[ 判院 ]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Mar 14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晋0321民初271号 [ 审官 ] 李丽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杜霖、赵振生、张元
 
杜霖与赵振生、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321民初271号
原告:杜霖,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被告:赵振生,男,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被告:张元,男,现住平定县。
原告杜霖与被告赵振生、张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杜霖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霖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元,由原告杜霖负担。
审 判 长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王 琦
人民陪审员 史海林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邵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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