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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福建
[ 判院 ]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16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川1123民初113号 [ 审官 ] 徐忠荣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钟洋、陈华燕、杨香松
 
钟洋与陈华燕、杨香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123民初113号
原告:钟洋,女,1988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告:陈华燕,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告:杨香松,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原告钟洋与被告陈华燕、杨香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钟洋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钟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忠荣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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