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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山西
[ 判院 ]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Mar 14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晋0321民初448号 [ 审官 ] 赵彦敏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玉昌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玉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321民初448号
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建合,职务:经理。
被告:贾玉昌,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平定县。
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贾玉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彦敏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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