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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离婚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山西
[ 判院 ]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Mon Mar 20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 审官 ] 李建武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康电祥、翟永胜
 
康电祥与翟永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724民初186号
原告康电祥,女,1966年2月9日生,汉族,昔阳县人。
被告翟永胜,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昔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电祥诉被告翟永胜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电祥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李建武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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