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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陕西
[ 判院 ]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Mar 23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陕06民终198号 [ 审官 ] 赵延慧、侯丽媛、李欣南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孙长峰、李永琴
 
孙长峰与李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6民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长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琴。
上诉人孙长峰与被上诉人李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长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长峰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长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赵延慧
代理审判员侯丽媛
代理审判员李欣南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刘 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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