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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仲别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法院所属区域 ] 浙江
[ 判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Fri Mar 10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辽0204财保6号 [ 审官 ] 苗润晖
[ 代所 ] [ 代师 ] 魏慧
[ 当人 ] 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大连鑫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鑫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04财保6号
申请人: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强蛟镇临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宗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慧,系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大连鑫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宋茂升。
申请人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鑫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存款56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3月10日大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鑫诚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申请人宁波江峰搪铝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苗润晖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孙 闯
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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