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Wed Apr 24 19:52:45 CST 2024 会员服务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客服电话:4006728810 首页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找好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是:法律家  >>  案例裁判文书查询  >>  裁判文书详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 号: 大  中 
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所属区域 ] 北京
[ 判院 ]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Thu Dec 28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陕0630民初992号 [ 审官 ] 李媛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张宜安、王万平
 
原告张宜安与被告王万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630民初992号
原告:张宜安,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
被告:王万平,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
原告张宜安与被告王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张宜安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宜安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宜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计601.5元,由原告张宜安负担。
审判员李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袁娟

 

已有0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登录注册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