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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北京
[ 判院 ]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 判期 ] Wed Dec 27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川1824执647号 [ 审官 ] 邓显波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建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824执647号
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
负责人:田江涛。
被执行人:李建蓉,女,汉族,1975年11月25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
本院在执行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李建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李建蓉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显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 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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