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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信 息
[ 案由 ] 执行文书 [ 法院所属区域 ] 北京
[ 判院 ]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判期 ] Tue Dec 26 08:00:00 CST 2017
[ 案号 ] (2017)陕0802执3975号 [ 审官 ]
[ 代所 ] [ 代师 ]
[ 当人 ] 杜军
 
杜军与田迟、赵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802执3975号
申请执行人:杜军
被执行人:田迟
被执行人:赵刚
申请执行人杜军与被执行人田迟、赵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田迟、赵刚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杜军赔偿款7503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2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270元、申请执行费1080元,由被执行人田迟、赵刚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田迟、赵刚进行总对总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查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田迟、赵刚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者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9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宏宾
执行员高仲荣
执行员王建雄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申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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