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码 】 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猥亵儿童罪 (S10136)
【 案号 】 【 罪名 】 猥亵儿童罪 【 判期 】
多次猥亵多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虽有悔罪表现仍应从重处罚
魏连志猥亵儿童案
审判规则
【 规力 】  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行为人多次猥亵多名儿童,其行为侵犯了被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为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行为人的该情节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由于行为人多次猥亵多名儿童,对被害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且被猥亵的儿童中大多数未满十二周岁,故依据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而应对其在法定刑内从重、从严处罚。 
【 关词 】
刑事 猥亵儿童 身心健康 法定刑 如实供述 悔罪表现 量刑情节 犯罪情节 社会危害后果 从重处罚
【 基情 】
  魏连志于自2009年年初多次在其暂住处及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园的小树林等地,以给付零用钱等手段,对王XX(男,十三岁)进行抚摸,并让王XX吸吮其生殖器。至2013年12月,魏连志采取上述方式,在其暂住处、丰台区某小池塘旁边等地,多次猥亵张X(男,十一岁)、谢XX(男,十二岁)、尹XX(男,十一岁)、何X(男,十一岁)、邹X(男,十三岁)、袁XX(男,十二岁)。归案后,魏连志如何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魏连志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 争点 】
行为人多次猥亵多名儿童,其中大部分被害儿童未满十二周岁。行为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的,可否对其从轻处罚。
【 审果 】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魏连志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魏连志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审判规则评析 】
  猥亵儿童罪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客体系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系儿童,即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童和女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的规定,针对不满十二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猥亵犯罪的,应当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更加体现从严。
  行为人多次在住所或者室外猥亵多名儿童,其中多名被害儿童不满十二周岁。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儿童的身心健康,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行为人长时间多次猥亵多名儿童,被猥亵的儿童中大多数未满十二周岁,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犯罪情节严重,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较为严重,故不应对其从轻处罚,对其应从重及从严处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从重及从严量刑。
【 适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效力与冲突规避 】
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 同例 】   (11)
  1.无证据证明与女童性器官接触构成猥亵儿童罪 —— 戴……猥亵儿童案
  2.猥亵男童后向该男童支付钱款仍构成猥亵儿童罪 —— 福……猥亵儿童,黄……引诱、介绍卖淫案
  3.对未满十四周岁女童实施猥亵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 关天翼猥亵儿童案
  4.借放学教室无人之机猥亵幼女不属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 吴……猥亵儿童案
  5.继父多次猥亵继女应从重并从严处罚 —— 李……猥亵儿童案
  6.教师在教育培训机构教室内猥亵儿童构成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 —— 徐……猥亵儿童案
  7.在学校教室讲台后楼梯口猥亵儿童属于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 —— 靳……猥亵儿童案
  8.行为人否认具有猥亵事实但被害女童能够指认出行为人且其供述与其他证据印证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猥亵儿童 —— 吴……猥亵儿童罪
  9.因非法证据致使行为人判处刑罚过轻的应排除非法证据并予以改判 —— 张……猥亵儿童案
  10.行为人通过手淫方式将精液喷射至儿童身上构成猥亵儿童罪 —— 张……猥亵儿童案
  11.行为人通过互联网诱骗未成年人与其进行裸聊的行为属于猥亵行为 —— 乔……猥亵儿童案件
【 案息 】
【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15年5月28日)
【检码】 P0815++186BJ++FT0314B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审理法官】
【公诉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人】 魏连志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连志。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年初,被告人魏连志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公园的小树林、暂住处等地,多次以给付零用钱等手段,采取抚摸、让被害人吸吮其生殖器等方式对王XX(男,13岁)进行猥亵。至201312月,魏连志在其暂住处、丰台区某小池塘旁边等地,采取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张X(男,11岁)、谢XX(男,12岁)、尹XX(男,11岁)、何X(男,11岁)、邹X(男,13岁)、袁XX(男,12岁)等另外6名男童多次进行猥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连志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连志多次猥亵多名儿童,侵犯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虽然魏连志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长时间多次猥亵多名儿童,其中多人不满12周岁,严重损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魏连志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